年欢迎一部具有人权、宪法至上、社会主义法治、人身保护令和正当程序规则的宪法,这可能会让人们相信,对诸如 月抗议活动所呈现的情况的回应 和 , 会找到不同的法律形式。然而,古巴政府的反应并没有考虑到审慎或节制。古巴法律与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准则紧密相关,而这些准则不同于宪法和道德准则,无论是在科学上还是技术上,都无法解决那些日子里产生的法律困境。 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由国家权力机构产生的,都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压舱物。
那么,法律并没有宣称自己独立于政治机器。但它的合法性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它自己对国家干预和历届政府在合法性和司法行政方面的限制的确立。因此,古巴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至少是 年宪法中出现的国家的权利:古巴经济自由改革的权利,从未完成,民主改革的权利,从未开始。 如果我们研究岛国的法律制度,我们会发现从具有全能国家的社会主义过渡到具有公私混合经济的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的典型矛盾,它押注于外国投资并消除了苏联 荷兰号码数据 的词汇和原则宪政。另一方面,古巴法律在其法律体系的内部统一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因为它与家庭法典等法律提案相吻合——先进的、进步的、技术上复杂的,以拯救意志的自主性许多家庭法律关系的解决方案—,与其他如刑法典,其中保留了死刑,违背了载有生命权的宪法,并严厉惩罚公民行为,例如政治示威和合法接受的外国资金的使用,以开展法律解释者认为违反的任何活动现有的政治秩序。
经过几十年严格的“行政”古巴民法,我们已经到了这一刻,在这样一个环境中,资产的合法交易——在这种环境中,义务和财产合同的权利规范的适用,死亡继承,和商业——与司法部的次要决定和其他特殊规范有关,这些规范将这些法律分支简化为表明公证人应该比法律更了解的迹象。 在犯罪领域,危机也不是新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制度化的历史中,刑事政策比对法律的坦率解释更为重要。憎恶被认为是“犯罪前危险指数”, 幸运的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废除,或“优先犯罪”(法律不承认但存在于古巴刑法操作者的日常生活中)。被视为优先的犯罪必须以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方式来判断,其后果超越调查的时刻和可能的判决,因为它甚至禁止受制裁者应得的惩罚性利益。